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2018-12-27 12:06:00

来源:信用潮州网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 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12.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4.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6.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18.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20.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相关附件: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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